第十二卷 第八期 - 2010年二月十二日 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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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來何去何從?為【氣候難民憲章】催生
本文翻譯自節錄【世上只有家最好 — 氣候難民該何去何從?】
(Where Next? A Charter for Climate Refugees)
倫敦環境公益基金會2009年報告

環境公益基金會(EJF)網站
本報告英文全本可由以下連結下載: http://www.ejfoundation.org/page590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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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當前氣候變化協商如有成功的結果,對人權將有重大影響。新的氣候變化協定必需要公平、均衡、展現魄力,才會有效果。氣候變化不僅和環境因素相關,也和貧窮、歧視及不平等相關 — 因此氣候變化也是人權課題」。
(南韓)Kyung-wha Kang女士,聯合國副高級人權特派員,2009年6月的談話

「關懷國際人道組織」(CARE International) 2009 年的一份報告中指出,「氣候變化將導致無法納入目前自願和被迫移民兩類的案例。目前因居住環境日益惡化而遷徙的人口被納入自願性經濟移民,因此其特殊應受保護的需求不被認可」。

目前國際間尚未對氣候難民建立明確的法律參考架構,有些人提出應給予這些「氣候難民」如1951年日內瓦公約給予難民的相同權利。2006年參加馬爾地夫政府所舉辦的一項會議的代表則提議應修訂這項1951年公約,將氣候難民納入。

比利時布魯塞爾Vrije大學的Frank Biermann和Ingrid Boas教授則提出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(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,UNFCCC)之下定立議定書,認為是最快能立法的途徑。本議定書的五項基本原則是:

  1. 採取預先規劃和自願的遷往他地安置和歸化當地社會(相對於無預警的緊急救援措施)。
  2. 氣候難民因無家園可返回,應享有與永久移民同樣的待遇。
  3. 此議定書應適用於整個族群,在小島國家的情況則應包括整個國家。
  4. 應支持各國政府保護其人民(相對於目前的難民管理制度)。
  5. 保護氣候難民應視為全球性的問題及全球性的責任。「大部分的情況下,氣候難民都會貧窮,而他們自身對過去累積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所需負的責任不多…先進的工業化國家應承擔其提供財務資助、其他協助和促進對氣候難民保護及安置的責任」。

無論何種途徑才是在政治上、技術上和財務上最可行的方案,顯然基於人道和實際的理由,都有必要訂定新的法律協定。此外,由於氣候變化和全球人類活動及溫室氣體排放的關連,國際社群應對其所造成的傷害負起補償的責任。要把數百萬人預先規劃安置需要巨額資金,而這應由一國際性的基金來負責,還應包括嶄新而公平的資金來源,如此才能減緩氣候變化的衝擊並規劃全人類低碳的未來。

目前世人在許多層面都認識到氣候變化已經改變了我們的生活,國際社會應開始著手規劃這項氣候難民議定書的協商。等到2050年再做就太遲了。

張萬珍翻譯
研發快訊編輯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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